(2015)潭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谭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谭某已经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宇附本裁定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