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开执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李华宝,李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388-1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能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李华宝、李能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20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华宝履行了34285.87元。该34285.87元为本金。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华宝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伯民执行员  张士清执行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