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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良与马特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姜良,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马特威,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宝德(原五角场国通饮用软件推广服务社员工),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良诉告被告马特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姜良负担。审判员 薛  梅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杨盈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