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秀枝与孔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枝,孔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刘秀枝,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告孔凡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枝诉被告孔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34元,减半收取13167元,由原告刘秀枝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