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余红珍、闫飞等与王槐荣、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珍,闫飞,闰于高,王远珍,王槐荣,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余红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闫飞。申请执行人闰于高,农民。申请执行��王远珍,农民。被执行人王槐荣,临工。被执行人XX,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限额:1、王槐荣88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XX1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及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