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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綦xx、林xx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xx,林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綦xx,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林xx,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xx、林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xx、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綦xx和被告人林xx发现大庆油田第十采油厂第二油矿朝149-69-1油井东侧6、7米的玉米地井藏匿一堆原油,二人使用家里的四轮拖拉机将这堆原油运至家中院里用于烧火。被告綦xx、林xx共计盗窃16袋半原油,重0.46吨,价值人民币2006.52元,案发后原油被依法收缴。经侦查,被告人林x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綦xx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綦xx、林xx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林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綦xx、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綦xx和被告人林xx发现大庆油田第十采油厂第二油矿朝149-69-1油井东侧6、7米的玉米地井藏匿一堆袋装原油,二人使用家里的四轮拖拉机将这堆原油运至家中院里用于烧火。被告人綦xx、林xx共计盗窃16袋半原油,重0.46吨,价值人民币2006.52元,案发后原油被依法收缴。经侦查,被告人林xx2014年10月1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綦xx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回收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涉案原油已回收,价值人民币2006.52元,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綦xx2014年10月3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林xx2014年10月1日在家中被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綦xx、林xx的供述,供述内容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3、大庆市第八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原油含水及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涉案原油含水22.73%,纯油0.46吨,2014年8月份原油价格为4362元/吨(不含税)的事实;4、证人冯xx的证言证实,其是第十厂保卫大队巡逻保卫人员,2014年10月1日9时,在朝阳沟149-69-1油井巡逻时发现有灌好的袋装原油,下午13时发现原油被人用车拉走,发现袋装原油存放在綦xx家中,并报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綦xx、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xx、林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涉案原油被依法收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綦xx、林xx有悔罪表现,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綦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起之日计算)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起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玉波审 判 员  逄 杰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