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卢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海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卢某经与吴益忠(另案处理)商量,由卢某提供身份证,吴益忠为其办理虚假医保报销。2012年12月份,医疗保险机构收到虚假的抬头为浙江省肿瘤医院、当事人为卢某的医疗收据、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等单据,后经审核予以报销。2013年6月6日,被告人卢某明知自己没有在浙江省肿瘤医院治疗过的情况下,仍从清江镇合作医疗办领取了医疗报销款人民币31240元。经核实,浙江省肿瘤医院没有卢某的住院、医疗记录。案发后,卢某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乐清清江支行的30000元医疗报销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二张、浙江省肿瘤医院协查函、反馈函、现金支票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业务回单、虚假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清单,乐清市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费用审核清单、乐清市新农合结报汇总表、保障就医报销支付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庄某、薛某、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当庭认罪,大部分的赃款已被冻结,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卢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1240元,返还被害单位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三、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郑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