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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与洪泽杰利包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洪泽杰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2-1号原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泽杰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东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杰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泽杰利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