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喀民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聚海环保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陈大勇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聚海环保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喀什开放热动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大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民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聚海环保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唐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开放热动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多来提巴格路75号。法定代表人:袁开放,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陈大勇,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出生,浙江省人,新疆教育学院工程师,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501021949********。上诉人乌鲁木齐聚海环保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开放热动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大勇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乌鲁木齐聚海环保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双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