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正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正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28号罪犯蔡正初,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四日作出(2000)浙法刑复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正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2年12月0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31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02年12月0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31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后又经本院先后六次裁定,共计减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现已实际执行十四年六个月。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正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正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正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蔡正初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正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