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学仁与刘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仁,刘永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249号原告:张学仁,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贵,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仁诉被告刘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张学仁负担。审 判 长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许顺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