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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学仁与刘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仁,刘永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249号原告:张学仁,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贵,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仁诉被告刘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张学仁负担。审 判 长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许顺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