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一卿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卿,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732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卿。被执行人黄伟。申请执行人陈一卿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伟于2014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一卿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及对被执行人的住所与财产隐匿地实施了搜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45号603室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搜查,除其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45号603室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