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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云明、王建军等与张永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明,王建军,王建英,张永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97-2号原告王云明。原告王建军。原告王建英。被告张永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49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告张永春驾驶的鲁E×××××号车一辆。因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永春驾驶的鲁E×××××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单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