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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文山市,现住文山市。被告尚某某,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文山市,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考虑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勇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