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缪顶真与被告杜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XX,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商初字第64号原告缪XX,男,汉族。被告杜XX,男,汉族。原告缪XX与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XX诉称:2013年7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5日偿还;2013年8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87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1日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缪XX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缪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XX偿还借款117000元。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缪XX举证如下:借据二份,证明2013年7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5日偿还;2013年8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87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1日偿还。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杜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缪XX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3万元,并出具3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于2013年9月5日偿还;2013年8月被告杜XX向原告缪XX借款87000元,并出具87000元的借据一份,约定于2013年11月1日偿还。此款经原告缪XX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缪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XX偿还借款本金11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杜XX分两次向原告缪XX借款117000元,并给原告缪XX出具了借据,其应当履行义务将117000元借款偿还给原告缪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缪XX欠款1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杜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新审 判 员 陈风凯人民陪审员 杨立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孟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