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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建法与被告李立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赵建法。被告李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法与被告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保全费960元,由原告赵建法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