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录邦与青海丰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赵录邦,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青海丰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法定代表人:孙建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录邦与被告青海丰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录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录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录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录邦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兰兰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