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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与唐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唐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玉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宙,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唐玉国,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与唐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唐玉国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306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