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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学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学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0号罪犯朱学良,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学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刑期自2001年6月1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七年七月、二○一○年八月、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朱学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朱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学良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1758.01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207.58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学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