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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江慧珍、林永凯等与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慧珍,林永凯,柳晓微,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江慧珍(曾用名江伟珍)。委托代理人金荣标,教师。申请执行人林永凯,务工。申请执行人柳晓微,务工。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凌云,职工。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负责人:江慧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永凯、柳晓微与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以(2014)丽青执民字第1132-1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的投资人江慧珍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慧珍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慧珍称,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已更名为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风车幼儿园,异议人从未登记成立新的幼儿园。幼儿园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2014)丽青执民字第1132-1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的浙青民证字第01002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个体)”,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的举办者及负责人为异议人江慧珍。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风车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为××,与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同。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目前不能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本案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由异议人江慧珍个人出资且担任负责人,其登记证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应以异议人江慧珍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本院(2014)丽青执民字第1132-1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异议人江慧珍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异议人江慧珍提出其幼儿园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风车幼儿园与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同,前者并非由后者变更而来。异议人提出被执行人青田县鹤城镇新大风车幼儿园已更名为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风车幼儿园,其未登记成立新的幼儿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慧珍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胜敏审 判 员 陈常青审 判 员 叶东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钟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