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3号罪犯蔡平,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1331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蔡平等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9434.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蔡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4.4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400元。另查明,罪犯蔡平住所地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司法所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蔡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