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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明星与赵全周、董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星,赵全周,董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3号申请人张明星,男,1972年5月21日生,回族。被执行人赵全周,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晓霞,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明星申请执行赵全周、董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