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周娟与项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项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周娟。被告:项海彬。原告周娟诉被告项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娟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周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