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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乐洪波与席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洪波,席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乐洪波,居民。被告:席艳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洪波与被告席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乐洪波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洪波负担。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