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与被告陈天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陈天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7号原告:侯彩林,女,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住旺苍县。原告:杨红梅,女,生于1986年9月20日,汉族,至旺苍县。原告:杨婷,女,生于1989年10月22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杨荣生,男,生于1935年1月26日,汉族,住旺苍县。原告:杜飞秀,女,生于1936年4月3日,汉族,住旺苍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唐,男,生于1960年11月8日,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与被告陈天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2015年1月19日以不能找到被告陈天唐,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陈天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撤回对被告陈天唐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侯彩林、杨红梅、杨婷、杨荣生、杜飞秀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