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石长春诉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石长春,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木林,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福田,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樊立明,男,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春与被告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长春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长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石长春负担。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艾可书人民陪审员 曾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