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田洪义与重庆青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义,重庆青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田洪义,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徐利蓉,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青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李承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义与被告重庆青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