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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李某甲,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赵成亮,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