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振军与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振兵,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边振兵,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五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边振兵83981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振兵与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现已由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五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