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国建、牛纪伍与牛纪伍、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建,牛纪伍,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国建。被告:牛纪伍。被告: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1号。法定代表人:方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负责人:蔡昌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建诉被告牛纪伍、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