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余某,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