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被执行何文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26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文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文君在四川海讯电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661.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