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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5号原告董某,居民。被告景某,居民。原告董某诉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