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韩吾买日与韩哎西亚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吾买日,韩哎西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韩吾买日,男,撒拉族。被告韩哎西亚,女,撒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吾买日与被告韩哎西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吾买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吾买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吾买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吾买日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腾克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