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韩吾买日与韩哎西亚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吾买日,韩哎西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韩吾买日,男,撒拉族。被告韩哎西亚,女,撒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吾买日与被告韩哎西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吾买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吾买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吾买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吾买日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腾克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