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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叶永健与俞彩康、俞泽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永健,俞彩康,俞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叶永健,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俞彩康,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俞泽强,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担保人吴永康,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安市。申请人叶永健欲起诉被申请人俞彩康、俞泽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俞彩康、俞泽强转移财产、不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俞泽强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吴永康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下东坡105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俞泽强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