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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清与蒋学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清,蒋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清,男。委托代理人刘树生,男。被执行人蒋学德,男。委托代理人蒋文华,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清与被执行人蒋学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清与被执行人蒋学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树清撤回对蒋学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