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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与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友煌。委托代理人:徐春侠,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鹏,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广斌。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田广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正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季章伦、朱晓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季章伦人民陪审员  朱晓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