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韦仁国,麦慧贞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韦仁国,麦慧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邱尚启。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仁国,男,壮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麦慧贞,女,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韦仁国、麦慧贞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8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韦仁国、麦慧贞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二、韦仁国、麦慧贞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04.01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458元,由韦仁国、麦慧贞承担。另,本案曾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佛三法立保字第25-1号、(2014)佛南法立保字第158-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7501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佛山市房管、车辆、国土、工商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70.11元,该款尚不足以支付执行费,另发现被执行人韦仁国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地产及其名下的小型汽车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但该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待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卓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