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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美珠与陈美芳、肖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珠,陈美芳,肖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林美珠,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美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肖良坚,男,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珠与被告陈美芳、肖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珠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良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珠撤回对被告肖良坚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人民陪审员  刘旭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