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美珠与陈美芳、肖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珠,陈美芳,肖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林美珠,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美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肖良坚,男,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珠与被告陈美芳、肖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珠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良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珠撤回对被告肖良坚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人民陪审员 刘旭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