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熊某甲,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要求宣告熊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某甲诉称其父母熊某乙与曾某某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为熊某丙、熊某甲。大约在1986年,熊某乙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也没有任何音讯。熊某丙于2006年因病过世,曾某某亦于2010年因病过世。现熊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宣告熊某乙死亡。经查,熊某乙,男,1949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系申请人熊某甲之父。熊某乙于198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熊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熊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其死亡。熊某乙于198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熊某甲请求宣告熊某乙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