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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三终字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柳西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西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终字00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柿园小区*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娟,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西京,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铁海强,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西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黄文娟,被上诉人柳西京委托代理人铁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148元由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307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代理审判员  徐振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