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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冠林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冠琳机械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陈伟洪。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冠琳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