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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世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世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世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