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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徐绍英与杨顺聪、王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绍英;杨顺聪;王仕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号原告徐绍英,女,汉族,现年42岁,大专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公务员,住云南省华坪县。被告杨顺聪(又名杨健舆),男,汉族,现年50岁,大专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农业银行职工,住云南省华坪县。被告王仕菊,女,汉族,现年49岁,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徐绍英负担。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