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洞分店、广东京都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洞分店,广东京都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李剑林,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荣兴路怡芳苑怡德街202房。法定代表人:郑汉明。被告: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洞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步行街华威商铺09号商铺。负责人:郑汉明。被告:广东京都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万山红场部。法定代表人:钟小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林诉被告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洞分店、广东京都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剑林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