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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可来与韩保民、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可来,韩保民、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30号申请执行人:胡可来。被执行人:韩保民、苏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连港证执字第0067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胡可来与被执行人韩保民、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2)连港证执字第006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