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春燕,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新原告李春燕诉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公司无人,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被告公司无人,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