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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与邱伟均、黄创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邱伟军,黄创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李惠兴,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友莲,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妙洪,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剑波,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妙娴,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邝妙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锐明,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邱伟军,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被告:黄创新,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负责人:何灿荣,职务:。委托代理人:李经纬。委托代理人:龚丽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金艳慧,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诉被告邱伟军、黄创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柏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剑波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锐明,被告邱伟军、黄创新的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太平洋从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洋清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10月21日14时39分,邱伟军驾驶粤R×××××重型自卸货车沿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与西宁路交汇路口,在右转弯驶入西宁路的过程中,适遇邝灿权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沿新村北路由北往南在前方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碰撞自行车后将其辗压,造成自行车损坏,邝灿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出事后多次与被告协商等赔偿问题未果。本次事故经从化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穗公交从认字(2014)第4401222014A001120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伟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邝灿权无责任。另查明,邱伟军驾驶粤R×××××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一份交强险及在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处购买了一份第三者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太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二、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44120.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邱伟军、黄创新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保险机构代码;3、原告身份证、户口本;4、死亡证明书;5、村委证明;6、居委证明;7、居住证明。被告邱伟军、黄创新共同辩称:1、黄创新是邱伟军的雇主;2、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3、我方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辩称:一、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了商业险150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核实出险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车架钢印号灯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期限,若相关证件过期或缺乏真实性,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二、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制动系不合格,我司某拒赔。三、涉案车辆超载,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我司应加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都不认同。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在庭审中当庭提交了被告黄创新的投保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该事故车辆向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属实。若核实事故死者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我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辨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1日14时39分,被告邱伟军驾驶粤R×××××重型自卸货车沿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与西宁路交汇路口,在右转弯驶入西宁路的过程中,适遇邝灿权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沿新村北路由北往南在前方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碰撞自行车后将其辗压,造成自行车损坏,邝灿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4日从化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穗公交从认字(2014)第4401222014A001120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伟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邝灿权无责任。另查:被告邱伟军驾驶的粤R×××××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黄创新。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50万元(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庭审中,被告黄创新与被告邱伟军双方确认是雇主与雇员关系,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邱伟军在执行工作当中。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给原告。再查明:邝灿权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李惠兴(妻),邝灿权与李惠兴共生育小孩五个:分别为原告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娥。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及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标准,本院认定如下:一、丧葬费:原告主张29672.5元,依照广东省2013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三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按2013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计算半年,即按59345元/年计算,计得29672.5元。故原告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二、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521579.2元,32598.7元/年×16年=521579.2元,原告提供的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邝灿权死亡时是64岁,计算16年的年限。被告邱伟军、黄创新对此无异议。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认为:死者是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业标准计算,事发当时死者接近64岁,因此死亡赔偿金按15年计算。本院认为,死者邝灿权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原告提供的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其自2013年5月开始,邝灿权与女儿邝妙嫦夫妇一起居住生活,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横岭街南一巷2号,因此,可按城镇居民户口对待。死者邝灿权1949年12月19日出生,交通发生时未满65周岁,因此,计算年限为16年,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21579.2元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误工费:原告主张1869元,89元/人÷3人×7天=1869元。被告邱伟军、黄创新对此无异议。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供任何工作证明及误工损失证明,我公司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参与处理事故人员的具体名单和因处理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证据,本院按照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32598.7元/年计算3人3天,本院确定误工费为803元。四、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因处理交通事故、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被告邱伟军、黄创新对此无异议。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认为:主张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死者的后事在从化市处理,其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确实需支出交通费,结合家属办理丧葬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该交通费为600元。五、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万元,因交通事故造成邝灿权死亡,给原告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无责任,被告全责。被告邱伟军、黄创新对此无异议。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认为:被告邱伟军触犯了刑事法规,即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原告内心已得到精神抚慰,我公司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事故造成邝灿权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确需抚慰,结合在交通事故中被告邱伟军负全责以及本地区生活水平,原告主张10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521579.2元,误工费为803元,交通费为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上合计652654.70元。本院认为:邱伟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经检验,粤R×××××重型自卸货车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经称重,该车辆载质量22565kg,核定载质量16000kg),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洒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导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作出事故认定:邱伟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邝灿权无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的652654.70元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邱伟军驾驶的粤R×××××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50万元,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原告。由于涉案车辆超载,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可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即652654.70元减11万元得542654.70元,在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后得488389.23元由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超出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外的损失,依法应由雇主被告黄创新予以赔偿。由于被告邱伟军驾驶的粤R×××××重型自卸货车是在年检合格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太平某从化支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制动系不合格为由,要求拒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某清远中心支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11万给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50万元范围内赔偿488389.23元给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三、被告黄创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54265.47元给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四、驳回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惠兴、邝友莲、邝妙洪、邝剑波、邝妙娴、邝妙嫦负担1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87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负担3860元,被告黄创新负担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柏洲二○一五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