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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陈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陈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950-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志刚,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陈剑芳,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1301041962********。地址: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委托代理人:赵瑞端,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1330011969********。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陈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