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庆宝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宝,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宝。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庆宝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庆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庆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庆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如洋 微信公众号“”